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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衰!騎腳踏車遭酒駕追撞 被撞還需坐牢

2019/12/09 07:34

高雄高分院。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蔣姓男子傍晚騎腳踏車返家,途中被酒駕蘇姓騎士追撞,雙方均倒地受傷,但蘇數天後傷重不治,高雄高分院認為蔣車未裝反光標誌有疏失,判決有期徒刑7月定讞。

判決書指出,去年12月13日傍晚,蔣男從佛光山騎乘腳踏車上路返家,沿屏東縣里港鄉里嶺大橋由西往東方向至P53 橋墩處時,被喝酒騎機車蘇男自後追撞,兩造均倒地受傷,但蘇經送醫急救,5天後因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顱內出血而中樞衰竭死亡。

檢方調查蘇酒後騎車,又未注意車前狀況,認定涉嫌公共危險罪,但因他死亡,依法處分不起訴。至於蔣嫌部分,則因夜間騎腳踏車,卻未裝置燈光、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提醒後方車輛注意,依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

屏東地院調查,案發當時現場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據交通單位鑑定調查報告,認定蘇酒精濃度過量駕駛重型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未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距離,為肇事主因,但蔣夜間騎腳踏車未開燈則為肇事次因。

法官審酌兩造肇禍原因,及蔣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判處有期徒刑7月,他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2合議庭法官認為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妥,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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