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槍枝未聲請搜索票 法官認定違法判被告無罪
法官認為,警方未依規定聲請搜索票就入工寮搜索已經違法,雖然有查扣到槍彈,但不具證據能力,判處詹男無罪。(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許姓刑警小隊長去年11月底接獲情資,在某工寮內起獲改造槍支及10發子彈,將詹姓疑犯移送送辦。但詹男卻否認持有槍枝,且認為警方沒搜索票就進入工寮搜索,已經違法。基隆地方法院近日審結,認為警方無搜索票就進入搜索,任意僭越法官審核權限,且當下並不符緊急搜索情況,認定查扣槍彈不具證據能力,判處詹男無罪。
許小隊長接獲情資後,尾隨詹男及其友人車輛,前往工寮查緝,因擔心詹男持有槍枝會有危險,還請求同仁支援,荷槍實彈將工寮圍住,控制住詹男,取得詹男同意,進內搜索,果然起出槍枝與子彈。
詹男在法院審理時,雖不否認槍枝跟子彈是從工寮內查出,但否認自己是持有者,而其辯護人也表示,警方發動搜索並無相關事證,雖搜索扣押筆錄上執行依據記載,是被告同意搜索,也有被告簽名捺印,但應該是事後補行;警方搜索過程違反規定,屬於違法搜索,扣案槍彈應不具證據能力,僅有證人單一敘述槍彈是被告持有,缺乏補強證據,請法官判處被告無罪。
法官認為,警方當時已掌握被告持有槍彈等情資,且確認被告身分,在沒有情況急迫的情形下,竟捨棄相關搜索程序,嚴重架空檢察官許可及法官審核聲請核發搜索票權限,警員違背法定程序所為搜索、扣押行為程度實屬重大,且搜索行為嚴重破壞被告生活隱私,侵害被告基本人權非輕。
法官認為,我國並非集權警察國家,法院為導正警方執行人員執法觀念,應認為警員違法搜索、扣押行為,所取得扣案物品,均無證據能力。既然搜查到的槍彈無證據能力,且檢察官提出的其他證據尚不足認定被告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也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判處詹男無罪。
律師柯林宏表示,判決有罪與否在法律上是先程序合法才會有實體判斷構成犯罪之問題,警方違法搜索在先,則搜查扣到之證物並沒有證據能力,在刑事訴訟法上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本案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犯罪,故法官判處被告無罪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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