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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搖擺機失火 廠商沒事她要賠原因是...

2019/11/21 07:30

搖擺機失火求償案,高雄高分院判決朱女要賠。(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朱姓女子在家使用搖擺機做腿部運動,突然電線走火引發火災,導致社區電梯等公共設施被毀,案經高雄分院審理後大逆轉,認為她未及時控制現場,讓火勢蔓延擴大有過失,判決賠償管委會共78萬元,廠商不用負責。

社區管委會指出,2015年2月7日下午,朱女在家裡使用母親黃婦購買的搖擺機時,因電線短路走火而引燃置放於旁邊的毛毯後,來不及撲滅而延燒至社區公共區域,導致電梯等設施毀損,認為黃姓母女未注意搖擺機超過5年,檢查是否安全,又未避免於附近擺放易燃物,與廠商連帶有過失,要求賠償193萬元。

廠商則說,搖擺機業經標檢局檢驗合格後出售,起火原因無法確認,否認有疏失。

朱女則說,搖擺機一體成型又堅固,全部機件均包覆於機台內,無從自外觀看到內部情形,她們是消費者,無法從外觀看出異狀。

朱女指出,「我在父母房間床邊地板上使用搖擺機時,不知何故聞到燒焦味,爬起來看,發現搖擺機電線旁、床邊的毛毯起火約30公分寬,我馬上去廁所用臉盆裝水滅火,再到客廳叫弟弟(因小腦萎縮行動較不便)去電梯口拿滅火器幫忙救火,但他打不開,不知如何使用,當時也聽到警鈴作響,警衛跑上來幫我們一起滅火」,否認有過失。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調查,朱女發現搖擺機引燃時的火勢,既僅及於毛毯一隅,人身安全應尚無虞,依一般智識及經驗,當時若立即將搖擺機抽離於地撲打,或即移至浴室再以水澆,及時控制火源、撲滅,災情不會擴大,要負過失責任。

不過,社區警衛未及時使用消防水帶灌救,逃離時又未注意關閉樓層安全門以阻絕火勢、濃煙,致使火勢迅速竄燒,也要負4成過失,並認為廠商沒有疏失,同時審酌求償金額,認為朱女賠償78萬元比較合理,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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