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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報超勤費被起訴 警官認罪繳回犯罪所得獲緩刑

2019/10/30 16:17

前北市警官李原銘,利用職務機會虛偽填載員警超勤時數統計表,溢領上萬元,遭起訴;法院考量李員認罪,且繳回全數犯罪所得,應無再犯之虞,雖依法判刑,但給予緩刑機會。(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台北市警局大同分局行政組巡官李原銘,利用職務機會虛偽填載員警超勤時數統計表,溢領上萬元,事後被起訴。士林地院審結,考量張員犯後承認犯行,並於偵查中繳交全數犯罪所得,深具悔意,認定應無再犯之虞,因此雖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1年10月,但給予緩刑3年機會,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起訴指出,李原銘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任職北市警大同分局行政組巡官,2017年7月4日起調至北市警交通大隊警務員。

但李原銘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半年期間,未依照每月勤務督導規劃表前往各隊所督導,卻還製作勤務督導報告,共溢領超勤67小時的加班費1萬4740元;且李員後來調至交通大隊後,也浮報4小時896元的超勤費。

檢方依貪汚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偽造文書等罪嫌將李原銘起訴。

法院考量李原銘承認全部犯行,在偵查中已繳交金額也已超出其犯罪所得,且案發後撰寫公文向服務單位致歉,犯後態度甚佳;此外,李員沒有前科,詐騙金額又不大;另審酌李員自承因剛到職不孰悉業務,又因在辦公室內處理其他業務而未實際督導,卻擔心未實際督導將被懲處,才會犯下本案。

法院也說,李員擔任警職至今,共累積153次嘉獎、記功4次,顯示李員品行尚優,因此雖依法判刑,但給予緩刑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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