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文分次提款就是洗錢? 這兩個字才是關鍵...
民進黨立委陳明文遺落300萬元現金引發軒然大波。(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陳明文3日搭高鐵北上,把一只裝有300萬現金的皮箱遺落車廂內,事後請次子陳政廷出面領回,引發外界議論,除了嘉義地檢署剪報分案調查,亦有人向台北地檢署告發「特殊洗錢罪」,目前兩案均由嘉檢併案偵辦,一名熟知洗錢防制法的法界人士指出,特殊洗錢的成立要件是「規避」洗錢防制程序,本案能否達到有罪心證而起訴,就要看檢察官如何認定。
所謂的特殊洗錢罪,其實就是「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陳明文被告發的情形屬於第3款「規避第7條至第10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何謂洗錢防制程序?簡單來說,洗錢防制法第9條規定,如果提領金額高過50萬元,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而陳明文的300萬元分次提領,每次不超過50萬元,依法確實沒有申報的義務,但本案的癥結點在於,陳明文究竟是不是為了「規避」50萬元的申報門檻,而改採分次提領?也就是說,陳明文是否原本就想領300萬元,卻因不想申報,而把每次提領的金額設在50萬元以下?
該名深諳洗防法的人士解釋,我國洗防法的成罪要件須有「犯罪前置」,亦即要跟犯罪有關的金流才能被稱作洗錢,但是特殊洗錢罪是例外,只要有規避申報或冒名開戶等干擾金融秩序行為,行為人就要受到刑事處罰,金融機構若知情不報,亦會受到最高1000萬元裁罰。
至於陳明文究竟是否觸犯特殊洗錢罪?他認為,目前司法實務上還沒有人因觸犯本條文而被判刑,很難判定法律對「規避」申報的見解為何,究竟是一日分次提領就算觸法,或是一週分次提領才算成罪,仍得視個案認定,沒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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