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夫人又折兵!選村長每票千元賄選 最低票落選又判刑
2019/08/04 18:41
無黨彰化縣田尾鄉海豐村村長候選人吳振卿去年選村長以每票千元賄選,但以最低票落選,又因賄選遭判刑。(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去年11月九合一大選期間,無黨彰化縣田尾鄉海豐村村長候選人吳振卿,透過2名樁腳向選民賄選,賄選金額每票1000元,比一般500元行情價高,卻被檢警調查獲,更慘的是,他花錢賄選,卻是最低票落選,僅獲得190票,還不到當選人得票數的一半,法院審理時他坦承賄選,台中高分院依違反選罷法的交付賄賂罪,判處徒刑2年,緩刑5年,條件是支付公庫10萬元,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判決確定。
去年11月舉辦的九合一大選中,海豐村長有3人參選,該村選舉人數1353人,投票率約72.4%,投票數僅980票,無黨籍的吳永棋以462票當選,吳振卿僅獲得190票,是3名候選人中的最低票,賄選行徑還被彰化地檢署指揮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彰化縣調查站查獲。
判決書指出,吳男在去年11月初,距離選舉僅剩3個星期,各拿10萬元、4000元現金,委託邱姓與胡姓樁腳賄選,囑咐每票是1000元,2人向20戶的選民賄選,賄選票數共61票,但有2戶共3票拒絕收賄,彰化地院審理時,吳男與樁3人都認罪,一審依選罷法的交付賄賂罪,判處吳男徒刑2年,宣告緩刑5年,條件是支付公庫10萬元並提供100小時勞務,褫奪公權5年,查扣的現金3000元沒收,樁腳則判處1年10月不等徒刑,但都宣告緩刑,免除牢獄之災。
彰化地檢署不服判決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邱姓樁腳把買票剩餘的3萬8000元退還吳男(未查扣),這筆錢應沒收,一審卻沒有沒收,據此撤銷原判決,刑罰部分與一審相同,沒收部分,則加計沒有扣案的3萬8000元沒收,全案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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