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5萬買凶宅 隱瞞訊息脫手賺85萬判刑8月
2019/05/14 17:17
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從事房地產買賣的劉姓男子,於2010年間花245萬元,購入一間曾發生燒炭自殺的凶宅,同年間故意隱匿凶宅訊息,以330萬元火速脫手,賣給鄭姓買家,賺了85萬元,新北地院審理後依詐欺取財罪,判劉男8個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10年8月,劉男以妻子名義購入這間凶宅,為賺取價差,隔月就委託不知情的房仲出售,在買家詢問是否為凶宅時,他明知是凶宅,卻以不清楚回應,要買家自己去查,並約定:「俟簽約起7日內,甲方(買方)確認無非自然身故事實,同意支付後,不得因此原因解約」最後順利以330萬元脫手,賺了85萬元。
2012年間,鄭男以640萬元出售房產,買家事後發現是凶宅氣憤提告,鄭男才知受騙;審理時,劉男辯稱曾告知有非自然身故情形,鄭男也知道房屋是凶宅,為便於鄭男辦理貸款,才有特別約定。
鄭男否認知情並指稱,他詢問有無發生非自然身故情形時,劉男起先說「沒有」,後來改說:「不知道,不然你去查查看」,雙方才約定在7日內確認,他自己查證,也請房仲查訪,均無所獲,且有此約定,反而更難貸款。
房仲也指,由於劉男回說不知情,他們有去問守衛及鄰居,均回說:「不知道」,警局及消防局則說:「沒有管這個」;代書則指證,賣方沒有告知有非自然身故的情形。
此外,賣房給劉男的屋主也出庭指證,賣房時「我有老實說是一個年輕的小姐想不開,在裡面自殺,且有說明是燒炭自殺,講得很清楚」。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劉男是房屋賣家,有義務告知買方房屋是凶宅,因為這會影響買家承買意願及交易價格,卻故意隱匿不告,依詐欺取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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