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嫁新娘與男網友「裸聊」 慘遭性侵還被勒索
2018/12/29 11:44
小芳背著未婚夫,跟網友翁男「裸聊」談性事,卻沒想到引狼入室,慘遭性侵。(情境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即將結婚嫁人的女子小芳,去年7月認識翁姓男網友,她竟背著未婚夫,跟翁男「裸聊」談性事等私密話題,談得很「盡性」,卻沒想到引狼入室,翁男持「裸聊」的截圖逼小芳見面,性侵害得逞後,又勒索3萬元,否則要讓小芳「裸聊」畫面與隱私眾人皆知、難以成婚,小芳拒絕付錢並報警,強制性交是3至10年重罪,法官卻認為翁男坦認犯行,已賠償對方8萬元,援用刑法「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法」,輕判徒刑2年4月。
判決書指出,小芳(化名)即將結婚,卻在去年7月8日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翁姓男網友,雙方不但談及私密性事,小芳還與對方「裸聊」,聊得開心之餘,把電話號碼給了翁男,卻沒想到翌日翁男就現出原形,撥打電話威脅見面,否則要把小芳「裸聊」記錄截圖,散發給小芳的親友,小芳擔心自己的蠢事曝光,連婚都結不成,遂於10日下午赴約,被翁男性侵害得逞。
翁男性侵的翌日(11日),又打算從小芳身上撈一筆錢,再度用電話聯繫小芳勒索3萬元,否則要公布「裸聊」記錄與截圖,小芳在朋友的建議下報警,翁男坦承犯行,希望法官能給予緩刑,讓他不用坐牢。
台中地院一審卻認為,翁男在2008年販毒判刑2年2月,2010年5月出獄,雖賠償小芳8萬元和解,但仍不宜給予緩刑,依恐嚇取財未遂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強制性交罪部分判刑3年,必須入獄服刑。
翁男上訴二審,恐嚇取財未遂罪部分維持3月原判,強制性交部分,考量翁男沒有暴力傷害小芳,且已賠償8萬元,強制性交罪是3至10年重罪,但二審法官援用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法」,輕判徒刑2年4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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