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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狼性侵女子 還稱「我要幫妳克服恐男症」

2018/12/15 17:24

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王男3年4月徒刑。(示意圖)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國中畢業的王姓工人,前年4月與大學畢業的年輕女子小芳到夜店飲酒後,纏著要小芳帶他到香閨繼續喝酒,戒心低的小芳引狼入室,王男伸狼爪時,小芳宣稱自己有恐男症,王男卻以「我要幫妳克服恐男症」為由性侵害,剛好小芳的阿嬤來電,王男被電話響鈴吵得中止性侵害,小芳才得以脫困,法院審理時,王男辯稱是一夜情,「願意讓我去她家,就是喜歡我」,法院不採信辯詞,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4月。

判決書指出,王男於前年2、3月間,透過朋友介紹而認識小芳(化名),同年4月8日凌晨,王男與小芳及朋友共5人到夜店喝酒,結束後王男護送小芳返家,於小芳獨居公寓旁的超商下車購物,王男買了啤酒,纏著要小芳帶他到住處繼續喝酒,小芳勉強同意,兩人於小芳獨居的香閨喝到清晨,同日上午7時許,王男見小芳醉倒沙發,遂將小芳抱到床上性侵害。

小芳驚醒並抵抗說,她有恐男症,王男卻說「沒關係,我要幫妳克服恐男症」,小芳又說她月經來了,王男答覆「月經來,才安全」,將她性侵害得逞,此時,小芳的阿嬤來電,電話鈴聲一直響,王男遂中止性侵害,但小芳沒接電話,兩人同床共寢至上午9時許才一起離開,事後小芳無意追究,卻在案發當天晚上又喝得大醉,向大學同學吐露「被硬上」,同學勸她報警揭發。

台中地院審理時,王男辯稱說,小芳想要一夜情,才會帶他回家發生關係,他還宣稱幫小芳脫衣褲時,小芳還略轉身與略抬高屁股,事後小芳與他同床共枕且一起出門,都顯示是你情我願。

一審卻認為,王男事後傳簡訊「我承認我的錯,喝醉酒太衝動」,且小芳胸部瘀青,顯示王男是性侵害,至於同床且一起出門,可能是小芳一時不知如何處理,或擔心反抗可能造成更大傷害,無法認定是小芳同意發生關係,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4月,王男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見解與一審相似而駁回,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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