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主委降下機械車位省電 害維修工遭壓骨折
2018/11/08 18:05
陳姓機電公司負責人到社區機械式停車場下方修理汙水馬達,社區李姓女主委未注意下方有人,按下車位降下按鈕,造成陳男被壓右大腿骨折,新北地檢署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李女。(記者陳慰慈攝)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陳姓機電公司負責人去年11月到新北市一棟社區大樓,至機械停車場車位平板下方修理汙水馬達,社區李姓女主委行經未注意下方有人,按下車位降下按鈕,造成陳男閃避不及右大腿骨折,新北地檢署今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李女。
陳男指控,去年11月27日,他到社區機械停車場車位平板下方進行汙水馬達修理,為避免有人使用車位,有要求鄭姓警衛在旁注意,但鄭男卻逕行離去也未放置告示牌,事後李姓女主委行經,見車位在升起狀態,因此將車位降下後隨即離開,10分鐘後鄭姓警衛到場才發現他被壓在車位下,才將他緊急送醫,怒告鄭姓警衛涉嫌業務過失傷害、李姓女主委涉嫌過失傷害。
庭訊時,李女表示若車位處於升起狀態要調回原位才比較省電,社區人人都這樣做,坦承按完鈕後就離開未注意下方是否有人。檢方依據社區機械停車設備使用注意事項規定,操作前應先確認有無車輛進出,並確認無人留在設備內才可操作,且設備運轉中操作者應在附近,待設備完全停止後才可離開,認定李女疏失將他起訴。
鄭姓警衛則說,業務範圍只負責門禁,工安維護應由施工廠商自行負責,原則上應兩人一組進行維修,當時他將停車位下降至陳男可以施工的位置後,陳男便說他可以回去執行門禁勤務,請他10分鐘後下來,發現陳男被車位壓到後,他馬上就叫救護車。
檢方認為,陳男提出施工單僅能證明受社區委託進行維修,難認社區有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維護責任,認定鄭姓警衛罪嫌不足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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