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拍攝性愛影片 司進會:不涉妨害秘密罪
2018/10/17 11:46
在臉書上散布性愛影片,除觸犯散播猥褻品最,亦有加重誹謗問題。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科技社會人手一機,情侶交往為了紀錄恩愛片刻,用手機拍下的床笫之私影片,有時卻成為分手的報復方式,散佈在網路供不特定人瀏覽,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指出,若雙方均在意識清楚且明白下拍攝,並不涉及妨害秘密罪,但散佈性愛片,則可能構成散布猥褻影片罪。
司進會指出,拍攝性愛影片若有得到對方的同意,與「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的「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要件並不相符,因此就妨害秘密罪嫌而言,檢察官多為不起訴處分。
但若以散布性愛影片做為要脅復合,則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即「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若真的將性愛影片張貼在臉書,司進會表示,貼文設為公開,供特定多數或不特定人瀏覽,除了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外,尚構成「刑法」第235條的散布猥褻影片罪,也是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進會建議,如果性愛影片真的被貼在臉書上,可聯繫臉書公司進行移除,避免後續損害的擴大;另呼籲情侶,為了自身的名譽及安全,拍攝私密隱私影片,仍應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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