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聘之爭逆轉判 新人雙方有無合意約定是關鍵
2018/09/20 00:18
女方小含父母(右側兩人)收下訂婚小聘;大聘由莊家父母(左側兩人)收回。(記者王俊忠翻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莊姓男子與女子小含訂婚付大聘之爭鬧上法院,使得親家變成冤家,此案在一、二審的法官有不同認定與判決,一、二審認定的差異在於女方父親有無要求男方父親轉送大聘給小含及證人證詞的採認與否。
在是否轉送大聘給新娘之爭,一審採信新人在訂婚前雙方有女方「只收小聘、退還大聘」的約定,但小含父親與莊男父親在訂婚禮上口頭合意改變原來約定;二審則依訂婚當天錄影音內容採認小含父親並未對莊父說「請莊父轉送大聘給小含」的說法,莊父也說大聘只供拍照,儀式後由男方收回。
在證人證詞方面,一審採信女方小含的證人供稱「訂婚時有聽到小含父親說請莊男父親把大聘錢轉交給小含,莊父有點頭、笑一笑」;二審認為當時距離小含父母最近位置的媒人與婚禮顧問公司人員兩人都未聽到小含父親這麼說,認定小含方面證人說詞有可疑,未予採信,採信媒人與婚顧人員的說法。
律師指出,依民法153條規定,訂立契約得以文字、言語、身體動作或表情等各種方式為之,只要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即可成立,贈與契約也是如此。此案如男方父親有口頭、表情動作承諾把大聘禮轉送給媳婦,即成立贈與契約,有民法上依據,男方就要給付。
但律師也說,因為此案鬧上法院,女方要為男方父母有沒有說過或表情動作承諾轉送大聘一事負起舉證責任,關鍵在於如何證明轉送大聘的契約是有效的,雖然雙方有口頭或表情動作承諾就成立契約,但要證明契約有效,最好還是在雙方口頭約定或表情動作一致表示時錄影、錄音或寫下具體的書面契約書,才易於舉證贈與契約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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