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媽媽販毒應判死刑或無期 法官憐憫減刑2次
陳姓媽媽涉嫌轉讓及販售毒品,面臨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重罪,但法官憐憫她,先以她「自白」為由減刑,再以陳女非大盤毒梟,販毒無獲利或獲利甚低,再減刑一次,從15年減輕至8年徒刑。(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育有子女的陳姓媽媽,2015年8、9月間,將一、二級毒品免費提供給3名毒蟲,又兩度賣海洛因給王姓男子,王男卻賒欠9000元購毒費,陳女沒賺到錢,甚至「倒貼賠錢」,卻面臨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重罪,法官憐憫她,先以她「自白」為由減刑,從死刑、無期徒刑減輕至15年徒刑,再以陳女非大盤毒梟,只是「互通有無」,販毒無獲利或獲利甚低,援用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再減刑一次,從15年減輕至8年徒刑,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女在2016年8月至9月,分別將一級毒品海洛因與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度無償提供給2名下游毒蟲吸食,並於同年8月與9月,兩度賣海洛因給王姓男子,索價9000元,王男賒欠尚未支付,陳女就被南投縣警局刑警大隊逮捕法辦。
南投地院審理時,認為陳女免費提供毒品給人吸食,以及賣一級毒品等犯行,分別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者,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等罪,依法律規定,陳女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不過,南投地院法官憐憫陳女,認為陳女被捕之後坦承認罪,「自白」可以減刑,死刑或無期徒刑,減刑之後是15年至20年徒刑,陳女雖於被捕之後,向警方供出毒品的來源,但警方沒有依據陳女線索找到上游毒販,雖不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但陳女沒有前科,販毒亦無獲利或獲利甚小,要判處陳女15年至20年重刑,仍猷嫌過重。
法官認為,大盤毒梟販賣鉅量毒品,與小盤毒販零賣少量毒品,危害社會程度有所差異,法律最低本刑都是無期徒刑,縱使減刑,還是15至20年重刑,陳女只是毒癮者之間彼此互通有無,對社會危害有限,犯罪情節也非重大,如判處最低的15年徒刑,還是太重,陳女犯罪情狀狀顯可憫恕,援用刑法第59條再給予減刑,從15年減刑至8年(含無償轉讓一、二級毒品)。
檢察官與陳女都不服判決,上訴台中高分院,但二審見解與一審相同,維持8年原判,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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