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涉性侵女員工 犯行在澳門獲不起訴
2018/08/08 21:43
高雄一位公司的董事長被女員工控訴日前,陪同前往澳門度假時,涉嫌利用權勢撫摸、親吻女員工的胸部還性侵她。(情境照)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高雄一位公司的董事長,被一名女員工指控在2018年1月前往澳門度假時,涉嫌利用權勢要求女員工到房間幫他做頭皮保養,之後藉機撫摸並親吻女員工的胸部,還涉嫌性侵害;但橋頭地檢署偵查終結後,雖然認為這位董事長涉犯利用權勢猥褻及利用權勢性交等罪,但因為犯行在澳門,非我國刑法效力所及,故作出不起訴處分。
《聯合新聞網》報導,不起訴書指出,這位楊姓董事長在2018年1月2日,以度假必須有助理陪同為由,通知一位女員工陪她前往澳洲地區,在1月5日時住進同一間酒店。
之後在1月12日早上6點多,楊男進入女員工的房間,利用權勢要求她幫忙做頭皮清潔保養,之後還要女員工躺在他身邊,並以手撫摸這位女員工胸部、親吻與舔胸部猥褻,最後還涉嫌性侵害。
事情被揭發後,雖然楊男辯稱沒有在澳門對女員工性侵害,但經檢察官調查,這位女被害人指證歷歷,也有通訊軟體的截圖、通話音檔與譯文等證據,還有醫院受理的案件驗傷診斷證明書等;而且事發後,女被害人也馬上搭機返台。
雖然檢察官不採信楊男的供辭,認為他確實有對女被害人作出猥褻、性交的行為;但橋頭地檢署指出,這起案件事發在澳門地區,且該案所涉及的罪期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其最輕本刑非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依據法律規定,非我國刑法所處罰的對象,加上楊犯行實非我國刑法效力所及,其行為不罰,所以做出不起訴處分。
橋頭地檢署表示,若女被害人不服不起訴處分,可在收到不起訴書後7天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檢察官向高雄高分檢檢察長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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