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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室、電視台、住家... 秦偉隨處逞獸慾

2018/08/08 16:21

被控性侵8女,秦偉一審判8年。(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藝人秦偉被控在2002年至2013年間,至少性侵8名女子,案經台北地院1年9月餘時間審理,今依3個妨害性自主罪判刑8年。依據起訴書可知,秦偉逞慾地點包括錄音室、電視台,以及住處與辦公室。

2003年12月,秦偉邀未滿14歲F女到北市某廣播室錄音,後於2樓男廁性侵得逞,隔年3月初,再邀F女前往某電視台,卻欲在茶水間性侵,幸有人敲門、才未得逞;2007年7月,秦以拍MV為由、搭訕B女,後載到摩鐵性侵,同年8月,秦又載B女於北市巷弄內強迫車震。

而秦偉住處或辦公室也是逞慾現場;2010年3月初,秦以做造型為由,誘騙造型師A女到家性侵;2010年夏季,秦找上女編劇C女,藉口討論劇本,卻在家碰面後性侵得逞;至於2011年5月差點受害的E女,雖赴約前往秦的住處,但藉口「生理期來、性交會衰」,躲過一劫。

2011年6月,秦偉假裝約吃消夜,在公司硬上J女得逞。

秦偉後又回到住處犯案,2012年6到7月間,秦透過社群網站結識R女,碰面後性侵;險受害的D女,則因相信秦有梳妝需求,前往秦家赴約,後因門鈴響,才未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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