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撞傷2歲童 男子肇逃被加重起訴
祖父牽著男童的手,從藥妝店走出騎樓,準備上機車離開。(記者彭健禮翻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莊男開車接兒子,撞傷從路旁跑出的2歲男童,他沒報警處理,也未留聯絡方式,接到兒子後離去,被控涉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苗栗地檢署以莊男涉肇事逃逸罪嫌將他起訴,且對方為未滿12歲兒童,請法官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1/2。
苗栗檢警調查,男童去年8月5日傍晚5點許,與祖父到苗栗市中正路某連鎖藥妝店購物,離開時祖孫原牽著手,男童卻趁祖父準備發動機車跑上馬路,剛好莊男開車停靠路邊,要到藥妝店旁才藝班接兒子,祖父衝上前要拉住他,已來不及,車輪輾壓到男童右腳,造成右腳掌第一蹠骨骨折、右踝撕裂傷。
莊男事故後雖有停車並搖下車窗對男童祖父說「要注意小孩子」!但認為男童應無大礙,沒有報警,也未留聯絡方式,接到兒子後離去。男童母親認為莊男撞傷了人,又逕自離去,報警控告莊男涉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莊男辯稱,他經過附近,只聽到碰撞聲,小孩很小、看不到;男童祖父則稱,他牽機車準備要離開,孫子就把他的手放掉,自己往馬路走過去。
檢方勘驗監視錄影畫面發現,男童往道路走,祖父見狀衝上去,莊男的車明顯頓一下,然後停住。
檢方認為男童身高約90公分,突然從道路旁汽車中間走出,一般汽車駕駛人難以防範,另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莊男駕駛自用小客車,措手不及,無肇事因素;男童之監護人,疏縱男童擅自穿越道路,為肇事原因」,裁定過失傷害不起訴。
但檢方認為,莊男明知開車時撞到男童,依生活經驗可判斷男童受有一定之傷害,竟未報警、尋求救護等措施,亦未留下聯絡方式就離開,莊男所為涉犯肇事逃逸罪嫌。另從莊男供述,應知悉對方未滿12歲,建請法官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
莊男開車於路邊停靠時,輪胎輾壓到男童的右腳掌。(記者彭健禮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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