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統一「BEING」商標 網購服飾品牌判賠80萬
隸屬於統一集團的BEING經營Spa美容與健身俱樂部。(擷取自BEING Spa官網)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隸屬於統一集團的BEING經營Spa美容與健身俱樂部,指控沅素股份有限公司以「BEING」為商標,在網路販售瑜珈服飾,侵害統一的商標權,提告求償334萬餘元,智慧財產法院認定沅素侵權,今判沅素及公司王姓負責人須賠償80萬元,可上訴。
統一主張,集團2008年已註冊「BEING」商標權,使用於衣服、泳裝等商品,另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使用於指定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去年4月發現沅素公司使用「BEING」商標,寄發存證信函要對方停止使用,對方卻置之不理,去年5月公司在網路上購買沅素兩件服飾,價格分別是1602跟2232元,發現衣服吊牌與衣服背面正下方或包裝上,均使用「BEING」商標,認為沅素想藉此攀附公司商標權,提告要求賠償1500倍金額共334萬8千元。
沅素則表示,統一的「BEING」商標僅「E」跟「G」經過設計,由左向右橫寫組成,但公司使用的「BEING」是經設計的手結圖樣,由上而下排列,且從未單獨將「BEING」字呈現於網頁或商品上,兩商標雖都有「BEING」字,但圖樣外觀、排列方式、字形、意念等都有差異,「BEING」只是用來描述瑜珈的精神本質,消費者應不至於混淆。
法官認為,統一「BEING」商標的「E」字母雖短少一節,,但視覺上仍是「BEING」,加上「BEING」為既有英文字彙,沅素的手結圖樣也無法發音,「BEING」成為識別兩商標主要依據,沅素以此圖樣行銷,做為商標用途明確,認定沅素侵權。
但考量統一無法舉證侵權商品超過1500件,加上統一「BEING」商品僅提供給會員,並非對大眾行銷,市場上流通性低,法官認為1500倍的賠償倍數過高,應以450倍以下400倍以上為宜,以兩件侵權品的平均價1917元分乘以450、400加總,總計76萬6800元,認定賠償80萬元為合理金額。
經營網路服飾品牌Beingyoga的沅素股份有限公司,挨告侵權判賠80萬。(擷取自beingyoga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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