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男虐待數月打死女童 重判10年6月
楊姓男子與黃姓女子將黃女的三歲女兒大體棄置在南市南山公墓的南山橋下。(記者王俊忠翻攝自google地圖)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黃女於96年5月帶3歲多的女兒離開嘉義夫家,到台南投靠從事殯葬業的楊姓男子,楊男竟以女童無法自制大小便、未按時吃飯及影響他賺錢等理由長達數個月毆打女童,致女童全身有5成以上傷勢,同年10月下旬,女童在投宿飯店內休克死亡,楊與黃女把女童遺體棄置南山公墓內,直到102年才被檢警查出這件人倫慘案。台南地院依傷害致死、遺棄屍體等罪判楊男10年6個月徒刑。
判決指出,96年5月20日,黃女(涉略誘、過失致人於死、遺棄屍體等罪被判刑2年10月確定)未經丈夫同意,對女兒佯稱要帶她出去玩,逕帶女兒到台南投靠楊男,3人先在安平區的龍成飯店住幾天,接著到中西區金華路三段一處出租套房同居一個月餘,後來又到龍成飯店住。
由於楊男見女童年幼無法控制大小便、未按時吃飯,房間被大小便搞到很臭,會影響他賺不到錢,基於傷害犯意,從在同住的金華路出租套房起,持續以坊間販售的「愛的小手」握柄及覆蓋刺青沒用完的塑膠捲毆打女童身體與頭部長達數個月,致女童全身受有5成以上的瘀傷與頭部外傷。
法官表示,因為楊男重複不斷的虐傷行為,女童在96年10月23日凌晨3點許,於龍成飯店房內因局部顱內出血、橫紋肌溶血症致嗜睡、腎衰竭及代謝性休克死亡。楊男與女童母親發現女童身亡,當天凌晨把女童遺體放進裝金紙用的塑膠袋,開車將女童遺體載到南山公墓、丟棄在市立火葬場後方的南山橋下。
檢方調查,黃女帶女兒離開夫家後,其丈夫向嘉義地方法院訴請離婚,在97年3月底獲判准離婚,台南高分院並裁定黃女丈夫是女童監護人,但黃夫一直遍尋不著小女兒,轉向嘉義警方報案與台南地檢署合力查出這件駭人的虐童棄屍案,南檢在102年6月17日起訴楊男與黃女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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