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迷姦韓女內陰未採到DNA 色運將逃過性侵罪
2017/07/28 12:27
因韓女陰道內部及唾液未採集到色運將詹侑儒DNA,讓他逃過性侵罪名。(資料照,記者黃捷攝)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色運將詹侑儒涉嫌下藥迷昏來台旅遊的3名韓女,再指侵其中1女,遭士林地檢署原依欺瞞施用毒品、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但因被害韓女無法確切指證陰道遭侵入,詹男的DNA也只留在內褲底內層及外陰處,士林地院只能認定加重強制猥褻罪,讓詹男逃過較重的罪名。
檢方原依加重強制性交罪(7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訴本案,士林地院今宣判,改依加重強制猥褻(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刑4年6月,欺瞞施用毒品部分則判刑7年4月,應執行11年徒刑。
檢方起訴指出,被害韓女下體及底褲內側除有詹男DNA,甚至還有精斑,且北市中興醫院驗傷報告記載,「4點鐘方向有陳舊性傷痕」,據此認定詹男可能性侵。
判決則指出,被害韓女在偵查時證稱,詹男有摸她下體,但只有在外面摸,沒有印象有將性器官放進來,但因當時很昏沉,她不太清楚詳細過程,且被害韓女的陰道內部、唾液未發現詹男DNA。
此外,詹男辯稱,他因看其他同業傳來的A片感到興奮,到附近上廁所時有順便自慰,完事後沒有擦得很乾淨,回車上後就起色心,把手伸進韓女內褲撫摸,才會留下精斑,合議庭無法僅依「舊傷」認定詹男性侵。
由於被害韓女遭猥褻時曾短暫甦醒,企圖伸手推開詹男的手,但詹男仍以一手強壓韓女膝蓋,另手繼續撫摸,符合「強制」要件,又因利用計程車達成犯行,符合「加重」要件,合議庭因此改依加重強制猥褻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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