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查六合彩組頭 男辯要買大樂透無罪
警查緝地下六合彩賭博,查扣簽單;此為他案照。(記者彭健禮翻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劉姓男子,被檢舉是地下六合彩「組頭」,警方在他住處查扣註記有「楊」、「吳」、「曾」等代號及支數、金額的3張簽單;劉男辯稱這3張簽單,是他準備向「楊」、「吳」、「曾」3名組頭下注,在法庭上又翻供是向「楊」、「吳」、「曾」抄來漂亮號碼,要買台彩大樂透。
即使劉男說詞反覆,法官也認為簽單可能與六合彩簽賭有關,但警方查獲劉男當天為開獎日,但無任何賭客在場簽賭或在劉家聚集,也沒扣得賭資,證據不足,判決劉男無罪。
警方於去年8月間,持搜索票到劉家搜索,當場查獲註記有「楊」、「吳」、「曾」等代號及支數、金額的3張簽單;劉男於警詢時,否認擔任組頭,但供稱,這3張簽單是他準備向「楊」、「吳」、「曾」等3名組頭下注。警方依賭博罪嫌送辦,苗栗地檢也將他起訴。
結果,劉男於法庭上翻供,並非要持簽單向「楊」、「吳」、「曾」等3名組頭下注,而是在台彩投注站要買大樂透時,見到「楊」、「吳」、「曾」等3人的號碼很漂亮,所以就會抄下來,然後註記對方的姓氏,假如後來有簽中的話,可以當面拜訪感謝對方。
法官調查,警方查獲劉男當天為開獎日,則照理於六合彩開獎日,劉男住處應有賭客在場簽賭或聚集,且現場當被查獲相當數量之簽單及現金,但警方僅查扣3張簽單,卻沒有查獲任何賭資、賭客;這3張縱可認與六合彩有關,但無從以此推斷劉男是組頭。
法官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證據法則,認為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起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此案仍存有合理懷疑,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劉男無罪。
法官指出,劉男雖坦承有向他人簽賭之行為,但與本案劉男有無經營六合彩賭博並非同一事實,無變更起訴法條審理之餘地,此部分僅能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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