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兆豐案朝內線交易偵辦 蔡友才年初持兆豐金股票321張
檢方調查,蔡友才任職兆豐金董事長期間,個人申報所持有的兆豐金股票,從去年的20萬2000股(202張股票),至今年3月所申報的32萬1399股(約321張股票),增加約119張股票。(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記者錢利忠、謝君臨/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兆豐銀違反美方洗錢法案,上週五突襲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住處,及其現任職的鑒機資產管理公司辦公室,約談蔡友才夫婦、前兆豐金主秘王起梆等六人,訊後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諭令蔡友才300萬元交保、王起梆200萬元交保;據傳,檢方是為了從蔡、王所持有的兆豐金持股變化著手,才另闢蹊徑轉朝內線交易方向偵辦。
針對兆豐銀違反美方反洗錢法等案,北檢初步認為兆豐於洗錢防制作業及法令遵循上,有多項行政疏失,但此案究竟有無涉及刑事不法的關鍵事證,仍須再調查;但檢方從違反銀行法、金控法及洗錢防制法等調查方向,轉向朝違反證交法著手,內情啟人疑竇。
檢方調查,蔡友才任職兆豐金董事長期間,個人申報所持有的兆豐金股票,從去年的20萬2000股(202張股票),至今年3月所申報的32萬1399股(約321張股票),增加約119張股票。
至於今年4月1日與蔡友才同進退的王起梆,去年1至12月,均穩定持有兆豐金23萬1496股(約231張股票),今年1月至3月,王起梆持股增加至33萬5290股(約335張股票)。
依證券交易法第157之1條規定,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的18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賣股票;若公司董監事、經理人等,即使離開現職,但在離職6個月內,仍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該公司股票。
專案小組獲報,去年6月,蔡友才等人疑已知情兆豐銀紐約分行被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查出缺失及要求改善,卻未積極處理,此消息若曝光,足以對兆豐金股價造成重大影響;今年4月初,2人雙雙離職還未滿6個月,手中所持有的兆豐金股票數量即疑似出現變動。
檢方為釐清有無內線交易等案外案的事證,以及蔡友才有無透過他人代為經手股票買賣等疑點,上週五才兵分5路大搜索,另以證人身分傳喚蔡友才曾任職金融機構的妻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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