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泰英年初被判刑定讞 須不須入獄仍未知
2016/08/26 15:30
劉泰英先前因新瑞都等案已服刑過半,並獲假釋出獄,他另案再被判刑8年2月定讞,應入獄執行。(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國民黨前投管會主委劉泰英,被控在國安密帳案侵占2.5億元,還另涉侵占公款15萬美元,遭最高法院判刑3年確定,劉另涉新瑞都衍生的橋頭寶公司背信等案,被判刑3年6月及1年10月定讞,劉不滿高等法院裁定合併執行刑8年2月,提起抗告後,仍被最高法院駁回定讞;據悉,今年2月,台北地檢署執行科已將劉案送法務部重核假釋,過半年仍未收到法務部回函。
劉泰英先前因新瑞都等案已服刑過半,並獲假釋出獄,他另案再被判刑8年2月定讞,應入獄執行。
依法務部規定,針對非數罪併罰之案件,如前案已假釋,後案才移送執行,為避免出現部分受刑人雖合併執行後已達假釋標準,卻須先入監執行等重核假釋後才能再行假釋的情況,檢察官應先函文監獄辦理重核假釋或註銷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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