爛軟夫離婚2年不搬走 前妻提告趕人成功
2016/07/24 19:26
洪男因屢次家暴、不拿錢養家,遭鍾女訴請離婚,但洪男離婚後卻不願離家,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洪男應把房屋返還給鍾女,並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資料照)
〔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洪姓男子因屢次家暴,也不拿錢養家,遭鍾姓妻子訴請離婚,103年獲法院判准,但直到今年洪男仍賴在家中,不但開口要錢,還常嗆聲「打死妳」,握有房屋所有權的鍾女終於忍無可忍,提告趕人並求償,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洪男有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但與居住在該房屋內,無關聯性,必須將房屋返還給鍾女,並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
鍾女提告指出,兩人離婚前住在新北市,房屋登記在她名下,但洪男不斷外遇,且常動手打人,99年開始更不負擔家庭生活費,她103年時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判准,洪男仍舊賴在家中,常開口要錢,並叫囂「把妳打到爆」,嚇得她晚上只能睡在客廳沙發上,還罹患憂鬱症。
洪男開庭時堅稱,雙方是合法夫妻,他能夠享受丈夫應有的法定權利,至於晚上睡沙發,那是鍾女自己的選擇,他沒有不讓鍾女進入臥房。
兩人的女兒出庭作證表示,父親曾很認真要打母親,並咒罵三字經,還威脅若更換家中門鎖就要拳腳相向。
法官認為,雙方離婚之訴,高等法院判准後,洪男曾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婚姻關係已消滅,鍾女名下房屋,屬婚後財產,雙方離婚後,洪男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但必須要先清算雙方財產及債務。
判決指出,縱使清算後,是鍾女要給付差額,給的也是金錢,與洪男可否居住於房屋內無關,既然雙方已經離婚,無同居義務,洪男應返還房屋,並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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