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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和解又興訟 一審法官認同 二審法官打臉

2016/07/22 18:02

陳男與郭女發生車禍,和解後又興訟,一審法官認同,但二審法官認為陳男已放棄請求權,判郭女勝訴。圖為台中高分院。(資料照,記者楊政郡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陳姓男子與郭姓女子車禍,2人在法院的調解委員會和解,由肇事責任比較重的陳男,賠償郭女6萬元,郭女放棄法律請求權,不料,陳男卻又興訟索賠102萬餘元,他並強調2人雖和解,他卻沒有拋棄請求權,一審法官採信他的說詞,判決郭女賠償1萬餘元,二審法官卻認為,依社會常理與誠信原則,和解的「真意」,是雙方各退一步不要打官司,沒有一方放棄,另一方卻保留,判決陳男敗訴,郭女不用賠錢。

判決書指出,陳男前年12月24日開車於彰化縣和美鎮時,與騎機車的郭女相撞,陳男僅胸部挫傷,陳女傷勢比較重,唇部與下巴外傷、牙齦及手腳多處擦挫傷,雙方互控過失傷害罪,陳男肇事責任比較重,法院判處徒刑2月,郭女則判處拘役20日。

雙方進一步互控民事的損害賠償,不過,彰化地院簡易庭法官要求2人和解,2人遂於法院的調解委員會內達成和解,條件是陳男賠償郭女6萬元,郭女放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此案原可就此結束,不料,陳男卻在和解後又控告郭女,索求醫療費、修車費、無法工作等損害賠償2萬餘元,以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共102萬餘元。

調解委員與在場的保險員作證指出,在調解時,陳男沒說要放棄對郭女的請求權,彰化地院一審法官認為,2人雖和解,陳男卻沒有放棄請求權,據此判決郭女要賠償1萬7000餘元,郭女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和解過程中,陳男沒有說要放棄請求權,和解書也只記載郭女同意放棄請求權,沒有記載陳男也要一併放棄請求權,不過,和解是「契約」的一種,要依當時狀況、誠信原則來斷定,並兼顧一般社會理性與當事人立約時的「真意」。

二審法官認為,和解的「真意」,是雙方各退一步不要興訟,當陳男同意和解時,就代表他已放棄請求權,如果一方放棄請求權,另一方不放棄,這就不是和解,據此判決郭女勝訴,不需賠償,全案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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