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舖爆炸遭殃及 受傷駕駛獲145萬國賠
新北市五股區新興堂香舖5年前發生大爆炸,造成4死38傷,李姓駕駛恰巧開車經過現場遭炸傷。(資料照,記者吳仁捷攝)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新北市五股區新興堂香舖5年前發生大爆炸,造成4死38傷,李姓駕駛恰巧開車經過現場遭炸傷,臉部、耳朵燒傷、左腳骨折、鼓膜受損,新北地院101年判桃園市消防局等人須賠償李姓駕駛98萬餘元,高院審理中,事後李姓駕駛持續接受治療,去年9月遭診斷出現恐懼失眠幻聽等精神症狀,被判定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李姓駕駛再向桃園市消防局等人求償,新北地院判桃園市消防局須再賠李姓駕駛145萬元,可上訴。
100年4月,煙火製造商「萬達公司」因廠區爆炸,釀成1死2傷事故,同月下旬,桃園市府廢止「萬達」製造許可證,但消防局卻未積極清查,致使「萬達」將應銷毀的煙火變賣給新興堂香舖,並找來泰豐汽車公司載運,詎料,煙火因運送過程中震盪、摩擦,抵達新興堂時不慎引燃爆炸。
李姓駕駛表示,遭香舖爆炸波及受傷後,醫院診斷他有精神障礙,去年9月,他開始出現恐懼失眠易惡夢哭泣幻聽等症狀,勞工保險局認定他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發給第7級失能給付,向桃園市消防局、泰豐汽車等人求償241萬元;桃園市消防局主張,法院101年已判賠,李姓駕駛並未提起上訴,李姓駕駛針對同一事實,重複提出訴訟。
法官認為,桃園市消防局怠忽職守導致爆炸事故,致使李姓駕駛因此患有精神疾病,無法如一般正常人勞動工作,判消防局應賠李姓駕駛勞動能損失及精神慰撫金145萬;另查當天載送煙火駕駛大貨車非泰豐所有,而是駕駛向他人借用,因此難認駕駛受泰豐汽車監督,因此認定泰豐汽車無須負擔僱用人之連帶責任,求償部分予以駁回。
新北市五股區新興堂香舖5年前發生大爆炸,造成4死38傷,李姓駕駛恰巧開車經過現場遭炸傷。(資料照,記者吳仁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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