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王令台減刑 從3年9月減為1年10月
2016/04/15 18:13
王令台主張適用減刑條例,向高等法院聲請減刑,高院今裁定減刑為1年10月。(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力霸集團負責人王又曾的大房長子王令台,因力霸、東森掏空案,被判應執行3年9月刑期,102年11月入獄服刑,去年5月15日假釋出獄,王令台主張適用減刑條例,向高等法院聲請減刑,高院今裁定減刑為1年10月,若以此定讞,假釋期滿的日期將從原定的今年5月,回推至去年9月即已期滿。
王令台因力霸東森案,被依偽造文書、背信、商業會計法等罪,判刑3年8月定讞,高院合併判應執行徒刑3年9月,102年11月29日入獄服刑,前年12月底他首次申請假釋,但被台北監獄駁回,去年4月再次申請假釋終於獲准,5月15日假釋出獄,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書記載,執刑完畢日期為今年6月13日,經抵扣羈押期、累進縮刑後,縮刑期滿日為今年5月15日。
王令台向高院聲請減刑,他主張,他所犯的商會法「利用不正當方法致生不實」罪,犯罪時間是在96年4月24日以前,應適用減刑條例;高院審核後,認定確實適用減刑條例,聲請理由正當,今天裁准減刑為1年10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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