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冠英條款」5/2上路 失職公務員不得回鍋
2016/03/22 18:08
「郭冠英條款」5月2日上路。(資料照,記者陳鳳麗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去年5月修正公布的「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案」,司法院決定今年5月2日起施行,現行懲戒制度最重只有撤職,違法失職公務員隔一段時間後,仍有機會回任公務員,累積退休年資,前新聞局秘書郭冠英就是一例,新制擬定「郭冠英條款」,加重懲戒強度,最重可免職,並喪失公務員資格,並剝奪回任公職管道,未來「郭冠英們」,將無法回任公務員。
新制規定公懲會將採合議庭審理,公務員任內違法失職,一旦遭懲戒,就算離職或退休,也要追究責任,政府有權剝奪全部或一部分退休金或離職金,未來不肖公務員就算在弊案爆發前夕,立即退休或離職,也可能面臨退休金或離職金不保。
新制增列行政罰鍰規定,可對違法失職公務員罰鍰1元到100萬元;如拒繳罰款,甚至隱匿財產及退休金,使主管機關無法罰鍰或追討退休金,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退休金或遺產,上述修法重點,都是公懲法施行80年來的重大變革。
司法院公懲會5月2日後將開庭審理公懲案件,並採5人合議制。(記者項程鎮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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