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獵捕保育野物判無罪 檢院認知大不同
2016/02/22 17:31
圖為延平鄉桃源村射耳祭中的設陷阱比賽,與本案無關。(資料照,記者王秀亭攝)
[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台東3名布農族人在前年全國布農族射耳祭期間,獵捕水鹿、棕簑貓等保育野物,法官審理認為3人是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所需,判決無罪,檢方難苟同,恐獵捕保育野動無行政和刑事責任,輕重失衡提上訴;二審認為狩獵為原住民重要傳統文化,所得獵物與族人分享,自為狩獵文化中重要的環節,予以駁回。
王姓及2名胡姓布農族獵人,是在前年5月全國布農族射耳祭期間,前往延平山區打獵,獵得水鹿、山羌及棕簑貓等保育野物,案經東檢起訴、台東地方法院審理,判決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認為情節較輕微的未經許可獵捕一般野動就須處以行政罰鍰,遑論情節較重未經許可,又獵捕保育野動,既無行政責任,又無刑事責任,輕重失衡,未經許可獵捕保育野動者,應依野動法刑罰制裁,方能在維護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間求得平衡。
二審認為3人均為布農族獵人,代代相傳,因當時為射耳祭期間,才上山打獵,與親戚朋友分享,加上正值全國布農族射耳祭暨傳統技能競賽的狩獵期間,前往山區獵得保育野動,客觀上與原住民傳統文化具有密切關連,辯稱可採,未經許可獵捕保育野動,應屬野動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不罰的行為,原審無罪諭知,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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