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共判8年2月 劉泰英農曆年前恐再入獄
2016/01/07 19:21
前國民黨大掌櫃劉泰英涉多件官司,檢方昨向高等法院聲請合併訂應執行刑,高院今訂應執行刑8年2月,劉泰英有可能農曆春節前即須再入獄服其殘刑。(資料照,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國民黨大掌櫃劉泰英涉多件官司,之前,因新瑞都案衍生橋頭寶公司背信等案,共被判5年8月,因入獄表現良好獲假釋,但去年11月又因涉國安密帳案被判3年定讞,檢方昨向高等法院聲請合併訂應執行刑,高院今訂應執行刑8年2月,劉泰英有可能農曆春節前即須再入獄服其殘刑。
高等法院指出,依劉泰英的情形,應執行刑8年2月,應扣除他之前實際服刑的刑期約2年11月之後,才是他的殘刑,粗估殘刑尚有5年多時間。至於劉泰英何時能獲得假釋?法界指出,通常至少須服完殘刑一半以上期間,且獄中表現良好,才有可能獲得假釋,粗估劉仍須服刑至少2年多才會獲假釋。
現年79歲的劉泰英涉新瑞都案衍生的相關案件,被控侵占、背信等,先因橋頭寶背信案被判刑1年10月定讞,97年7月入獄;同年11月又因涉挪用公款收購股東委託書,違反銀行法等罪被判3年9月定讞,兩案共合併執行5年8月,因獄中表現良好,服刑逾半刑期之後,100年4月獲准假釋出獄。
此外,特偵組偵辦國安密帳案,起訴指控劉泰英將其中15萬美金旅支(約台幣450萬元)中飽私囊,去年11月4日將劉判刑3年定讞。
高檢署昨將劉泰英涉新瑞都案衍生的背信罪、挪用公款收購股東委託書所涉跟行法和國安密帳等3案,向高等法院聲請訂應執行刑,高院刑21庭今裁定,劉應執行8年2月徒刑,已出獄4年的劉,將須再度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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