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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密帳案判3年 劉泰英須再入獄

國安密帳案,最高法院判劉泰英3年徒刑、追繳沒收犯罪所得15萬美元,劉須再度入獄。(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國安密帳案,最高法院判劉泰英3年徒刑、追繳沒收犯罪所得15萬美元,劉須再度入獄。(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2015/11/05 06:00

〔記者楊國文、金仁晧、錢利忠/台北報導〕前總統李登輝、國民黨前投管會主委劉泰英等人,被控在國安密帳案侵占二.五億台幣,挪作台灣綜合研究院使用,劉另涉侵占十五萬美元公款,李登輝已獲無罪定讞,最高法院昨依侵占公有財物罪,判劉泰英三年徒刑、追繳沒收犯罪所得十五萬美元確定;已七十九歲高齡的劉泰英須再度入獄。

劉泰英還因十年前欠下綜所稅八千九百多萬元、遭開罰三千多萬元未繳,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昨拍賣其名下隆潤投資等三家股票,追回兩千零四十八萬元。

特偵組追查,認為李前總統八十八年間和劉泰英、前國安局長殷宗文(已歿)等人,侵占「鞏案」歸墊剩餘款二.五億台幣,透過洗錢購買台綜院辦公室及支付開銷,四年前依貪污等罪起訴李、劉兩人,殷死亡獲不起訴處分。

曾因背信等案 服刑近三年

台北地院認定,無證據證明李登輝有指示或經手國安密帳,判李無罪,劉泰英則因涉侵占十五萬美元旅行支票,判兩年八月徒刑,上訴後高等法院仍判李無罪,檢方未上訴獲確定,劉則被加重判刑三年、褫奪公權三年,須追繳沒收犯罪所得十五萬美元。最高法院駁回劉泰英上訴案,判三年徒刑確定。

劉泰英曾因新瑞都案衍生橋頭寶公司背信案,遭判刑一年十月,九十七年七月入獄;同年又因中華開發董座任內挪用公款收購股東委託書,被依銀行法等罪判刑三年九月。另劉被控侵占台鳳公司負責人黃宗宏兩千萬元政治獻金,及侵吞國民黨兩百六十萬元結餘款,兩案共被判十月徒刑,上述幾案法院訂合併應執行刑五年八月。

一百年四月十三日,劉泰英因服刑過半,獄中表現良好,獲准假釋出獄,劉昨被判罪定讞,須再度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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