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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度酒駕濃度逐次減低 二審改判免坐牢

2015/12/01 16:49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您認同這樣的判決嗎?從越南嫁到台灣的張姓女子,近2年來4次酒駕,一審法院認為她不知悔改,第4次酒駕判刑7月,得入獄坐牢,台中高分院二審法官卻認為,張女酒精濃度逐次降低,顯示「已有逐漸改善」,再加上張女是中低收入戶,還要扶養女兒,據此改判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不用入獄坐牢,能繼續照顧扶養女兒,全案判決確定。

判決書指出,張女曾犯下3次酒後駕車的公共危險罪,第1次是2013年7月間,被新竹地方法院判處罰金8萬元,第2次於今年4月被新竹地院判處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第3次也是由新竹地院於今年8月判處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不料,第3次酒駕才起訴後不久,張女今年7月3日凌晨,又於新竹市一家卡拉OK喝水果酒後,無照開車返回苗栗住處,在苗栗縣頭份鎮被警方攔檢,酒測數值0.29毫克。

苗栗地方法院一審時,認為張女沒有悔悟,依公共危險罪判處徒刑7月,不能易科罰金,得入獄坐牢,張女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卻撤銷原判,改判徒刑6月,可以易科罰金18萬元,不用入獄坐牢。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處7月,雖然有道理,但量刑需「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張女4次酒駕的酒精濃度,依序是0.77毫克、0.59毫克、0.42毫克,以及第4次的0. 29毫克,酒精濃度逐次減低,顯示張女有逐漸改善的現象。

法官強調,張女在16年前嫁到台灣,後來離婚,前夫已死亡,她得獨自扶養就讀高職的獨生女,又是政府核定的中低收入戶,張女案發時在卡拉OK上班,有時候要陪客人唱歌喝酒。

法官指出,法律禁止酒後開車,但張女第4次酒駕的酒精濃度0.29毫克,很接近觸犯公共危險罪的0.25毫克標準,又沒有肇事,據此改判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張女不用坐牢,可以繼續工作照顧扶養女兒,全案判決確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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