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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變更法條判決 未傳喚被告被撤銷改判

2015/10/10 12:11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地院簡易庭審理一件過失傷害案,檢察官以過失傷害罪起訴湯姓被告,聲請簡易處刑,簡易庭法官未開庭,卻認為犯罪事實不變,直接變更法條,也在未傳喚被告情形下直接宣判,遭台中地院撤銷決判。

此案是去年5月7日下午3時許,湯姓婦人駕自用小客車行經西屯區永福路與福順路口,左轉進入福順路,擦撞到在行人穿越道上行走的張男,造成張男背挫傷、腰椎椎間盤疾患併脊髓病變等傷害,檢察官以過失傷害罪起訴湯女,並聲請簡易處刑。

台中簡易庭發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關於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加重其刑至2分之1,可見此行為不是單純過失傷害,是有加重的規定,屬於獨立法條,非單純的過失傷害罪。

不過簡易庭卻沒有傳喚被告,直接變更法條宣判,已侵害到被告權益,案經台中地檢署公訴檢察官發現,提起上訴來救濟,被告也認為判太重而上訴,台中地院合議庭傳喚被告,告知變更法條,而被告認為刑期太重,合議庭認為被告至今還未與被害人和解,但審酌被告單親,又需扶養未成年子女,收入不豐,合議庭認為判決維持有期徒刑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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