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承租斗六國有地 最高院判救國團拆屋還地
2015/09/09 11:22

雲林縣政府65年間出租斗六市府前街土地,讓救國團蓋屋當縣團委會辦公室,92年最後一次換約時明訂,95年底不再續約,但縣府指控救國團合約到期不願還地,雙方對簿公堂。(圖擷取自Google Map)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救國團低價承租雲林縣國有地蓋屋近40年,作為救國團雲林縣團委會大樓,96年縣府終止土地租約,要求救國團拆屋還地,但遭到拒絕,縣府告上法院,最高法院維持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見解,認為租賃契約早已到期,雲林縣府有權收回土地,判決救國團須歸還449平方公尺土地,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雲林縣政府65年間出租斗六市府前街土地,讓救國團蓋屋當縣團委會辦公室,92年最後一次換約時明訂,95年底不再續約,但縣府指控救國團合約到期不願還地,雙方對簿公堂。
救國團主張,已按期繳交租金,並向縣府申請續約,後來雙方的契約已變成不定期租賃關係,縣府無權要他們搬家。
雲林縣政府表示,救國團承租的土地面積有449平方公尺,租金是公告地價的5%,在終止合約前,每個月租金為5719元,由於租金過低,加上縣府對該土地另有公用需求,所以於96年不續約,對方拒還土地,因此101年縣府告上法院,。
一、二審縣府被判敗訴,認為雙方所定合約屬於「不定期租約」,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認為「高院裁定理由忽略該土地縣府有公用需求,有收回的權利。」發回更審。
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認為,縣團委會的建物是二層加強磚造的房屋,從65年興建至今,已逐年老舊使用效益漸減,縣府將租賃期定為三年一租,期限屆滿,縣府有權基於公用需求目的,收回土地,判決救國團敗訴,須拆屋還地,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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