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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毆超商店員搶1萬 嫌犯辯「從背面搶不算」

2015/05/24 10:48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中年紅姓男子去年11月間趁某便利商店廖姓女店員在熟食區整理,竟從背後勒住脖子、頭部痛毆至倒地,搶走1萬元得逞,分5000元給不知情女友,此案台中高分院判處5年6月徒刑,紅嫌辯稱正面搶才是強盜,他從背面應該不算,讓承審法官啼笑皆非。

判決書指出,紅嫌(45歲)多次到潭子區祥和路某便利超商光顧,得知大夜班是一名女高中生顧店,計畫在大夜時分下手,去年11月21日凌晨進入超商先逛了十幾分鐘,見廖姓女店員忙著整理熟食區,從背後勒住脖子,徒手毆打其頭部。

造成廖女顏面及頸部多處挫傷,倒地後無法抗拒,紅嫌隨即在收銀機下方櫃子拿走現金1萬元。

紅嫌拿到1萬元後立分給女友5000元(女友不知情而不起訴,5000元繳回),而警方據報後,利用監視器鎖定紅嫌,數日後即在彰化市逮捕紅嫌及女友,他身上5000元已花光。

有趣的是,紅嫌坦承上述事實,但辯稱從正面搶才算強盜,他是從背面搶,應該不構成強盜,他認為只是搶奪。法官說,強盜罪是指出於不法所有意圖,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強取財物,被告對被害人勒頸、毆打,已施以強暴、脅迫之行為,並不分正面或背面,被告是卸責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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