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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航空站喋血案簽結 檢方:警察用槍合法適當

2015/05/19 11:52

地檢署認為航警雖將張男擊斃,但使用警械尚謂合法適當。(記者張瑞楨翻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張姓男子今年1月19日騎機車載著幼女到台中航空站,因不服員警取締違規停車,奪取警槍朝員警射擊,被警方開槍反擊射殺的喋血案,台中地檢署歷經4個月調查,認為張男先對員警開槍,員警在身體生命受強暴脅迫時,又有何姓女旅客中彈,才用配槍射擊反制張男,使用槍枝時機與方式「尙謂合法適當」,員警無法律責任,全案簽結。

此案由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楊仕正偵辦,今年1月19日下午2時30分,沒有戴安全帽的張男,騎機車載著年幼女兒,到台中航空站國際航廈前,機車違規停在三號門前人行道,航警局高雄分局台中分駐所員警康志佳盤查,要求出示身分證,張男不理會,帶著女兒徒步於快車道,並對天空喃喃自語,康員再度盤查,張男卻走回人行道,揮手毆打康員,導致康員跌倒。

張男見康員跌倒,仍用腳猛踢康員,康員起身取出警槍,並用警槍槍托打張男頭部一下,張男仍以拳頭猛毆康員,康員再度跌倒,警槍摔落車道,張男迅速撿拾警槍瞄準康員,康員趕緊逃離找掩蔽。

此時,另3名航警從無線電中聽到支援呼叫,馳抵時已見張男搶得警槍,3名員警趕緊在航廈或工程車旁找掩蔽,避免被張男開槍擊中,張男則持警槍對員警掩蔽的航廈等位置射擊,1發子彈擊中何姓女旅客,支援的廖姓員警反擊,2槍擊中張男,肺臟、肝臟等多處器官創傷出血死亡。

地檢署指出,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遇到生命、身體等受強暴脅迫,可合理使用槍械,此案源於員警值勤時,受張男持槍射擊,身體與生命受強暴脅迫,又有旅客中彈,才用警槍對張男反制,雖造成張男死亡,但員警使用警槍的方式與時機尚謂合法適當,為依法令的行為,以不罰結案。

台中航空站喋血案,地檢署認為航警無違法而簽結。(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航空站喋血案發後,警方臨時用手推車拉封鎖線。(記者張瑞楨翻攝)

張男對航警掩蔽的航廈玻璃開槍,玻璃彈孔累累。(記者張瑞楨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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