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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車糾紛「比中指」1秒 發洩情緒判無罪

    陳男因行車糾紛比中指,涉嫌公然侮辱罪,被橋頭地院判決無罪。(記者鮑建信攝)

    陳男因行車糾紛比中指,涉嫌公然侮辱罪,被橋頭地院判決無罪。(記者鮑建信攝)

    2024/11/11 21:47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陳姓男子開車途中,突然被休旅車切入逼車,涉嫌朝對方比中指,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訴,橋頭地院認為陳一時衝動,比中指不超過2秒,僅發洩情緒,判決無罪。

    據了解,今年2月29日上午11點多,陳男駕車行經國道10號,由西向往左營匝道口時,因不滿李男駕駛休旅車突然變換車道切入,險些發生車禍,憤而朝他比中指。

    李男不甘平白受辱報警討公道,員警受理後傳喚陳男到案說明,並依公然侮辱罪嫌,函送橋頭地檢署偵辦,承辦檢察官認為比中指,足以貶損李男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提起公訴後聲請簡易處刑。

    法官開庭調查,陳男舉動固屬粗魯不雅,使李男主觀上感到不快,但他是基於一時氣憤而宣洩不滿情緒,且僅比過1次,時間不超過2秒,屬短暫、瞬時、偶發性行為,並非具有反覆性及持續性的恣意謾罵或攻訐,此種冒犯及影響程度,尚未達無法容忍範圍,認定罪證不足,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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