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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摩鐵借廁所」當藉口 女控前男友性侵

2015/04/09 17:23

新北市一名40多歲的李男,去年年底,遭30多歲的前女友指控,李男以「借廁所」名義,誘拐她去汽車旅館,並違反她意願性侵她。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曾健銘攝)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40多歲的李男,去年年底,遭30多歲的前女友指控,李男以「借廁所」名義,誘拐她去汽車旅館,並違反她意願性侵她,但新北地檢署調查後發現,2人事後還談論婚事,也有互傳簡訊聯絡,認定李男罪嫌不足,今予李男不起訴處分。

據了解,李男與前女友雅玲(化名)因相親認識,2人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交往3、4個月就論及婚嫁,後雅玲想開設飲料店,希望李男能出錢投資,但因投資金額談不攏,戀情最終告吹。

分手後雅玲不甘提告,李男佯稱到汽車旅館「借廁所」,她原本在旅館外等,沒多久李男卻打電話謊稱「我跌倒了!」她連忙衝進旅館內關切,但一進門李男卻對她上下其手,她雖有反抗但最終仍不敵遭性侵得逞。

李男庭訊時表示,2人嘿咻是你情我願,雅玲母親則說,女兒是跟李男一起進汽車旅館,不過回家後的確有喊「被欺負了」,檢方認為母女供詞有出入,且女子事發後1、2個月才提告,2人事後仍有聯絡,加上無其他證據證明女子遭性侵,因此今將李男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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