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原諒老公了! 」元配原諒偷腥夫 告不成小三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提告前原諒偷腥夫,元配告不成小三!台北市邱姓女子不滿丈夫偷腥,向台北地檢署提告賴姓小三涉嫌相姦,檢方先後傳喚3人出庭,邱夫及賴女雖坦承搞婚外情,但邱女卻當庭表示「我原諒老公了!」檢方認為,邱女提告前已原諒丈夫,不符刑事訴訟法規定,無法追究小三刑責,今將賴女不起訴。
檢方調查,邱女察覺丈夫在102年至103年間,與賴女搞婚外情,她不滿遭丈夫背叛,氣得到北檢提告,檢方傳喚邱夫及賴女,2人皆坦承背著邱女交歡,賴女對於所有指控也都照單全收。
然而,檢方傳喚邱女出庭時,邱女卻當庭表示「我已經原諒老公了!」強調僅針對賴女提告,不願告丈夫,檢方因此認定,邱女沒先告丈夫,不符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小王與小三條款」規定,無法追究小三刑責。
律師林俊峰表示,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小王與小三條款」,針對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告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對於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對配偶撤告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之人。
也就是說,若邱女只想提告小三,不打算追究丈夫刑責,依法須同時先告丈夫及小三,之後再單獨對丈夫撤告,並維持對小三的告訴,此舉即符合「小王與小三條款」。
此外,依刑法第245條規定,針對刑法第239條通姦及相姦罪,須告訴乃論,但若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林俊峰解釋,所謂「宥恕」意旨配偶察覺另一半涉嫌通姦,事後對於其通姦行為表示原諒及寬恕,將連帶無法對小三或小王提起相姦告訴。
林俊峰說,高雄地院法官曾在89年審理此類案件,「對於通姦、相姦的規定」,認為有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人民基本權規定之疑義,主動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54號解釋認為,因各國國情不同,所以這類立法並無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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