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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冒名租36萬單眼相機 賤賣10萬

2014/09/19 14:53

無業男子吳志祥撿到林姓男子的汽車駕照,冒名至台北市某攝影工作室,租了一整組市價36萬元的Canon ESO 7D單眼數位相機和鏡頭組,再以10萬元賤價賣給器材業者。(圖擷取自網路)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無業男子吳志祥撿到林姓男子的汽車駕照,心生貪念,冒名至台北市某攝影工作室,租了一整組市價36萬元的單眼數位相機和鏡頭組,再以10萬元賤價賣給器材業者,台北地院今將吳男依偽造文書罪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15萬元,另依侵占罪判處罰金5000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駕照主人林男說,他去年2月將駕照抵押給車行,辦理機車借款,之後車行無預警倒閉,去年5月他到監理站辦理補發駕照;吳志祥說,他去年3月在樹林區大安路上撿到林男駕照。法官認為林男駕照不算遺失,因此未認定吳男侵占遺失物,而是以侵占持有物罪論處。

判決指出,吳男取得林男駕照後半年,去年9月到北市「旋轉牧馬」多媒體工作室,抵押林男駕照,並冒簽姓名,租借Canon ESO 7D數位單眼相機1台、鏡頭6個,附帶記憶卡3張、電池3顆、保護鏡5個、充電器、攝影包,全套價值36萬元,再以10萬元賤價變賣給尚未曝光的攝影器材業者,得款10萬元,全都花用一空,相機組逾期未還,業者報警。

吳男沒有前科,到案後承認冒名租相機,願意賠償36萬元給工作室,並當庭交付10萬元,請求延期給付剩下的26萬,但被害人不甘生財工具遭賤賣,拒絕接受延期,法官因此未給吳男緩刑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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