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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觀感差 法界︰應起訴交法院裁判較公平

2014/07/12 06:00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連惠心涉販售含禁藥成分保健食品,昨獲檢方認定為過失犯,給予緩起訴,條件是支付公庫六百萬元,法界對此看法兩極,律師羅秉成表示,檢方認定為過失犯,緩起訴若符合法定程序,適法性爭議不大;律師劉繼蔚則說,此案造成社會風波,應起訴交給法院裁判較為公平。

羅秉成表示,檢方給予緩起訴後,會依職權移交高檢署審查,此案引起議論的原因在於被告身分特殊,若被告身分不是權貴,以藥事法過失犯而論,適法性如沒問題,符合緩起訴條件,應不至於引起爭議。

劉繼蔚︰權貴涉案 社會關注

羅秉成說,以公平主義原則,應回歸案情討論,過失犯不該太苛責,法律不該因被告的身分地位,做出更好或更不好的裁量,檢察官若依過失程度,擬定合乎法定程序的緩起訴條件,沒有什麼問題。

劉繼蔚則認為,緩起訴代表被告已認罪,檢察官依個案判斷,如認為給予緩起訴較為適當,即會斟酌被告地位、財力,以及過失造成的損害程度,擬定適當裁罰,此案並未因連家背景而有不同的裁量結果。

劉繼蔚表示,檢方雖認定連惠心為過失犯,給予緩起訴空間,但此案已造成社會風波,考量社會觀感,應該起訴交由法院裁判較為公平,對社會才有交代,若連惠心無罪,法官會還她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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