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條例修法 送紅包有罪
2009/09/25 06:00
〔記者黃維助/台北報導〕為有效杜絕紅包文化,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過去對未違背職務行為的公務員行賄無罪,未來這樣的行賄者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院會另通過刑法修正草案與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未來數罪併罰的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的刑罰超過六個月者,也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修正草案明定,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現行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的行賄、收賄均構成犯罪,而不違背職務行為,只有收賄者有罪,行賄者無罪;舉例來說,特偵組偵辦扁家弊案,前台北一○一董事長陳敏薰就依「不違背職務行賄」簽結。
不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增訂,人民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的行為,若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者,應課以刑事責任;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長吳敦義指出,增訂「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有助於導正社會以往請客、送紅包讓事情順暢錯誤觀念,並讓公務員可公正行使職權。
另為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修正草案將「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行賄罪」的刑度向下修正,從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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