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志明等涉共諜案 夏復翔改判無罪
(資料照)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前台聯立委羅志明、前海軍少將夏復翔涉嫌共諜疑案,高雄地院一審依違反國安法僅判夏五個月,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昨天改判夏無罪,羅則仍然維持無罪判決。
羅仍維持無罪判決
夏出庭聽判,獲悉無罪判決後,僅表示「謝謝大家」。高雄高分檢表示,接獲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二○一四年間,海軍官校校友會會長夏復翔,在台與退役將領聚餐時,認識中國「黃埔軍校同學會」、「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副秘書長郝一峰及「黃埔軍校同學會」台港澳聯絡部副部長方新生。
此外,二○一三年間,前立委羅志明任職台鹽廈門子公司董事長,因而結識廣東太普樂生技公司董事長李鷹,明知他是中共解放軍空軍運用人員,竟邀他來台參加高爾夫球比賽,並引介夏與他認識。
夏、羅接受郝、方、李指示,陸續帶領退役將領赴中旅遊,受落地招待,涉嫌替對岸吸收成員發展組織。地院認定夏觸犯發展組織未遂罪,判處易科刑五月,羅則獲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
高雄高分院調查,被告等二人引介退將赴中國參加珠海航空展等活動,部分根本沒有出入境紀錄,實際參與的退將,也不是夏引介,更無對岸座談、餐敘的確切證據;航空展是針對全球航空產業或軍事迷等,而不是鎖定退將。
此外,李鷹曾於中國廣東飼料發展論壇中,邀得中共解放軍空軍大校某教授擔任講座,但不能就此認定他是中共解放軍運用之人員,因此改判夏無罪。
法界︰發展組織之認定 需更多旁證
高院判決結果引發議論,法界人士表示,原本國安法發展組織罪刑度太輕,經修改後已大幅提升,但不論是新、舊法,所謂的「發展組織」罪如何認定?須蒐證到怎樣的程度才能構成?
舉例來說,國人受邀前往中國旅遊或接受落地招待,中國的統戰人員大多使用化名,台灣檢方根本無從查證對方是否具有官方或軍方職務。
因此,要追究主事者刑責,需靠更多的旁證,如資金流向、招攬特定對象(如退役軍官等)、返台後有無替對岸大肆宣導等,都是判決有罪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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