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挨李慶華告違選罷法 黃國昌不起訴

2018/01/11 06:00

時代力量黃國昌。(資料照)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二○一六年立法委員選舉期間,新北市第十二選區由國民黨李慶華與時代力量黃國昌打對台,李不滿黃影射他賄選,怒告黃違反選罷法。士林地檢署認為,黃的記者會內容既沒有指名道姓,也非憑空杜撰,李身為候選人本可受公評,昨天偵結處分不起訴。

李慶華提告指出,黃在二○一六年一月五日召開記者會指稱:「金山萬里、瑞芳是兩個不同系統在進行賄選」。內容不實引導、暗示,讓外界誤解他賄選。

檢察官勘驗記者會錄影,確認黃未點名李賄選,黃的辦公室主任也證稱曾接獲民眾檢舉「一票行情三千」,基隆地檢署有分案調查,記者會內容非憑空杜撰。檢方認定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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