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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洩密案無罪 法官:行使院際調解權

2017/08/26 06:00

馬英九洩密案重要爭點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昨獲判無罪,勝訴關鍵在於法官認為,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當時給馬英九的口頭與書面報告,足以使馬「主觀上認為」行政、立法權介入司法,產生院際爭議,馬從而行使憲法四十四條賦予總統院際調解的「權限爭議處理權」,召集行政院長與重要幕僚前來會商,即使馬英九的行為符合洩密的犯罪形態,也確實有洩密故意,但仍不罰。

馬的行為 確實有洩密故意

北檢起訴時認為,馬英九洩密的動機是「為圖撤銷王金平黨籍、使王喪失立法院長職位、基於政局部署布局」。但法官認定,決議撤銷王金平黨籍的國民黨考紀會等相關人士,在特偵組開記者會公布疑似關說案之前,皆不知此案,也沒有人指證是受馬指揮才簽請撤銷王黨籍;檢方依常情推斷或許有可能,但欠缺實據,無從斷定、證明馬英九的意圖與動機。

判決指出,黃世銘向馬英九報告的案情內容,已足以使馬英九在「主觀上」認為,確實有檢察官受到行政、立法權的不當干預,產生院際重大爭議,層級高達立法院長、在野黨立院總召、法務部長,且可以預見在特偵組揭露此案後,不但會重創司法威信,也必然使立院、行政院捲入政治漩渦,將造成憲政體制運作的空前危機,國家元首此時召集行政院長江宜樺會商,即為總統行使「權限爭議處理權」的職權行為。

判決又指,馬英九選擇以私密、不公開的方式,和江宜樺、羅智強討論,且僅以口頭形式摘要轉述部分案情,沒有將專案報告紙本給二人閱覽,手段和侵害秘密、隱私的程度,達最小程度,合乎比例原則,尚屬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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