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近百年未變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明審議修法草案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明將進行「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審議,國防部今向委員辦公室提交修法說明。(資料照)
〔記者吳哲宇/台北報導〕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明將進行「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懲罰法)大及「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審議。關於「陸海空軍懲罰法」,國防部今向委員辦公室提交修法說明,指現行懲罰法大致承襲民國19年當時之體例,不符現行法制思維,有修法必要。
國防部報告「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重點,首先在調整軍人懲罰事由,國防部指出,軍人應受懲罰行為區分「勤務上」與「勤務外」兩類。前者因違反軍人服勤義務,得予懲罰;後者則以影響軍譽或部隊運作為原則,如非本法具體列舉之勤務外違紀行為,不得為撤職或記大過等重大懲罰。
其次則是些修正悔過地點,國防部表示,悔過懲罰向來有限制人身自由之憲法爭議,考量悔過本係透過教育手段,使違紀行為人改過向善,爰將悔過地點修正為適當之處所,且不得有禁錮等不人道待遇。另明定執行期間不計入服役期間與年資。
另外,參考公務員懲戒法增訂新臺幣 5,000 元至 100 萬元之「罰款」及「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之財產性懲罰,使部隊長能針對不同身分、級職及行為態樣,施以更多元且適切之懲罰。
國防部揭示,將增訂(修)軍人移付司法懲戒之要件與配套、暫時停止勤務、數違紀行為合一評價及執行等規範,以符部隊實需;增訂調查專章,將權利告知、緘默權、律師依賴權、禁止夜間詢問及證據排除法則等重要調查原則入法,另規範刑事偵查競合之處理等事項,俾使調查能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保留原則。
同時,為妥慎處理軍事處所內肇生之重大死傷案件,增訂納編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參與之「專案調查及評議」機制,並允許該事件當事人及特定家屬,得請求調查及參與程序,以回應社會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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