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勵工作士氣 行政院會銜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為激勵公務人員工作士氣及適度反映職責程度給與報酬,行政院與考試院日前會銜公告修正「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為激勵公務人員工作士氣及適度反映職責程度給與報酬,行政院與考試院日前會銜公告修正「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簡任非主管人員除機關2分之1員額可支領全額的職務加給外,另新增4分之1的員額,可領2分之1職務加給。
根據修正條文,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對於簡任非主管人員可核給全額或2分之1職務加給,其中全額職務加給人數,不得超過該機關簡任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2分之1;支給2分之1職務加給人數不得超過預算員額4分之1。
修正條文說明,考量現行部分機關簡任非主管人員支領職務加給人數已達上限,對於其他部分職責仍屬繁重簡任非主管人員,增訂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於該機關簡任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4分之1範圍內,比照主管職務,核給2分之1之職務加給,以適度反映其職責程度給與報酬,並激勵工作士氣。
而原條文文字,在計算上易造成簡任非主管預算員額,先扣減簡任非主管人員有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者人數後,再按比例計算得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人數,使得適用人數產生疑義。
修正條文說明計算方式,例如,某機關簡任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總計21人,其中3位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除該3人外,該機關簡任非主管人員得有10人(21人除以2為10人)比照主管職務,核給全額職務加給;得有5人(21人除以4為5人)比照主管職務,核給2分之1職務加給。
另,某機關簡任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總計3人,其中1位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除該1人外,該機關簡任非主管人員得有1人(3人除以2為1人)比照主管職務,核給全額職務加給;又因3人除以4,未滿1人,該機關無法有簡任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2分之1職務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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