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假訊息 國防部修法增媒體動員計畫、戰時實施必要管制
全民防衛動員法修法新增動員方案。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中國操作假訊息對台進行認知作戰,國防部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將更名為「全民防衛動員法」,並增訂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用與罰則等規定;此外,新增訊息傳播、金融外匯、資通訊動員計畫,如訊息傳播的主管機關平時就應對媒體與從業人員實施調查、編組,業指也要提供動員能量資訊,而戰時實施必要管制與優先報導戰事資訊。
國防部21日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預告期為14天,草案仍需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函送立法院審議。國防部在修法說明指出,此次為達成「動員準備階段」及「動員實施階段」任務目的,增訂動員實施階段組織與權責及任務、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用及罰則等規定。
「全動法」明定,「動員準備階段」是指平時實施動員準備時期,而「動員實施階段」是指戰事發生、將發生或發生緊急危難時,總統依照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
原先的動員方案共有八項,分別為精神、人力、物資經濟、財力、交通、衛生、科技、軍事,此次修法將精神動員改為「教育動員」,另因應動員實施階段的新聞及不實訊息處理,增訂訊息傳播動員準備方案;為穩定金融外匯,另增訂金融外匯動員準備方案,以及提升通信能量與資訊安全防護能力,增訂資通訊動員準備方案,並增訂由行政院適時依需求指定新方案。
為因應動員實施階段新聞及不實訊息處理,修法草案增訂「訊息傳播動員準備方案」,業管機關應對出版、廣播電視、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調查、統計、編組及規劃,業者需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訊,違者將會被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而在動員實施階段,修法草案同步增訂,主管機關為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遂行,應對上述業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必要管制,各級政府機關得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報導戰爭情勢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並授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與文化部制定相關管制辦法。
針對動員時期不實訊息影響國安與社會安定,草案增訂動員實施時期,散播有關動員、徵購、徵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播上述不實訊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假訊息研究學者、南臺科大財法所特聘教授兼所長羅承宗受訪表示,此次關於訊息傳播動員的立法值得肯定,相關的調查與統計在戰爭前就應該要先做好,若是等到戰時再進行就已經來不及;但針對散播不實訊息是判刑或罰金的部分,羅承宗則認為,不實訊息的遏止應該是「停止其行為」,罰金所造成的嚇阻力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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