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校收錢簽效忠中共誓約書 法界:收賄罪起訴已屬最嚴厲
陸軍步訓部上校主任研究官向德恩(右)簽下「投降承諾書」,允諾中共「一旦兩岸發生戰爭,本人會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盡自己能力為祖國效力」。(記者黃佳琳翻攝)
〔中央社〕陸軍上校向德恩涉收賄56萬元,簽署效忠中共誓約書,雄檢今天依收賄罪嫌起訴。法界人士分析,收賄罪已是現行法律最能嚴懲向德恩行為的條文,且最輕本刑10年以上,刑責相當重。
高雄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向德恩現為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作戰研究發展室上校主任研究教官,涉嫌於民國108年擔任陸軍裝甲第564旅上校副旅長期間,遭退休軍官邵維強吸收,收賄共新台幣56萬元,並簽署效忠中共誓約書且穿軍服合影。
起訴指出,誓約書內容為「本人向德恩,在此宣誓支持兩岸和平統一,效忠祖國,一旦兩岸發生戰爭,本人會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盡自己能力為祖國效力,完成和平統一的光榮使命。」
雄檢以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起訴向德恩,外界好奇為何不是以陸海空軍刑法、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或刑法的內亂外患罪嫌起訴。
一名曾承辦國安案件的法界人士分析,向德恩是軍人,也是公務員的一種,捍衛國家是軍人職務,向德恩許諾將來發生戰爭將為中共效力,違背帶領軍隊作戰抵禦敵人的任務,當然是違背職務行為,更何況有收受金錢賄賂的對價,以收賄罪起訴合情合理也合法。
法界人士坦言,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可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責相當重,甚至比許多國安相關條文刑責還重;現行國家安全法的發展組織罪最輕本刑僅7年,陸海空軍刑法規定洩漏或交付軍事應秘密文書、圖畫等,也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界人士分析,依雄檢揭露的向德恩涉案事實,其實相當單純,就是收錢並簽署效忠中共誓約書,並沒有刺探、蒐集軍事機密,也未吸收他人發展組織,因此難以認定涉犯國家安全法等罪嫌。
此外,法界人士指出,反滲透法規範的行為大多與選舉、遊說相關,向德恩涉案情節與此無關,因此難以構成反滲透法,更與刑法內亂罪的竊據國土、顛覆政府無涉。
法界人士也指出,媒體雖以投降承諾書報導此案,但細看誓約書內容僅是許諾未來若發生戰爭即效忠中共,此舉在民眾眼中或許就是投降、投敵,但僅屬抽象概念,仍需有具體事證證明,否則以現階段的證據判斷,實在難以追訴投降、投敵的刑事責任。
法界人士說,刑法外患罪章處罰「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但前提是「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陸海空軍刑法規定強暴、脅迫或恐嚇長官或上官投降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向德恩僅是自行許諾,行為態樣與刑法外患罪或陸海空軍刑法相關罪名均不相符。
法界人士直言,一般民眾收錢後喊效忠中共,基本上並不構成犯罪,因為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範圍,退役軍人若單純收錢簽效忠中共誓約書而無其他作為,也難以起訴處罰;本案關鍵在於向德恩的現役軍人身分,檢方盤點所有國安法條後,本於犯罪事實選擇適用法條,已堪稱相當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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