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主管機關得設專責研究機構
為保護我國水下珍貴的人類活動遺存和歷史佐證,立法院院會今(15)日三讀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圖擷取自國會頻道)
〔記者王千豪/台北報導〕為保護我國水下珍貴的人類活動遺存和歷史佐證,立法院院會今(15)日三讀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配合刑法整體修正「沒收」之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法制外,並授權主管機關得依需求,設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
為因應刑法於2015年12月30日整體修正沒收規定,行政院曾於2016年9月9日函送「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7條修正草案進立法院審議,惟因「屆期不連續」原則,當時無法順利完成修法。後又於2020年3月18日提出修正草案,刪除第37條第三項有關沒收、追徵或抵償之規定,並回歸適用刑法。
此次並三讀通過該法第7條修正案,該條文原規定,主管機關得指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進行調查、研究、發掘、修復、教育、宣導、國際合作及其他水下文化資產活動。國民黨立委林奕華等17人提案認為,現有條文規定「指定」,但水下文化資產係屬新興事務,目前無類似具有足夠研究保存能力或能量之專責機關。
經由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林奕華等17人提出的修正草案獲共識,「主管機關得『設立或』指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授權主管機關得依需求,設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
此外,本次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第一、要求文化部盤點我國水下文資保存相關人才,必要時得透過獎勵、補助或其他有利方式進行人才培育、以利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保護。
第二、要求文化部將「施工監看」納入未來整體法制研修,並在尚未修法前,針對依法應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之水域開發、利用行為或計畫等,由文化部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視個案狀況要求開發、利用單位辦理「施工監看」之規劃,並確實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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