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修國安法嚴懲中國等經濟間諜 最高判12年併罰1億
行政院長蘇貞昌主持院會通過修正國安法,嚴懲中國等經濟間諜。(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維護國家安全與經濟發展命脈,行政院長蘇貞昌今天上午主持院會,通過修正國安法與兩岸條例,嚴懲中國等敵對勢力的經濟間諜,院會通過的「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有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行為,違者最重可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比現行「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的「域外加重處罰」刑度最高10年還重。
行政院也在兩岸人民條例中增訂,受政府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個人或團體、法人、機構成員,結束委託、補助或離職未滿3年,要赴中國大陸須先通報並經審查許可,違者最高可罰1千萬元。
這次修法除增訂經濟間諜罪,最高處12年徒刑、併科1億罰金之外,也增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域外使用罪,最高處10年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罰金。
法務部表示,為更周延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競爭力與國家經濟利益,並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遭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侵害,有必要建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層級化保護體系,並完備相關配套法制,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經濟發展命脈。
法務部指出,「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增訂「經濟間諜罪」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並明定此等案件與修正草案第七條第一項國安案件之第一審管轄權,分別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與「高等法院」,且明定法院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希望能重懲不法並能速審速結,以鞏固我國產業之競爭優勢及更周延保護國家安全。
法務部表示,這次修法草案是由國防部、內政部與法務部共同擬具,自去年7月21日至同年9月22日止,經60日預告程序蒐集各界意見彙整研修後,於今年1月3日再由三部會共同會銜陳報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召開3次跨部會議縝密討論,於今天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代表政府保護尖端科技產業競爭力與維護國家安全之決心,盼將來立法通過後,可提供高科技產業發展堅強的法律保護,讓企業科技研發更無所瞻顧,提升整體高科技產業之競爭力,並能確保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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